11月30日,我市地方性法规《丽水市南明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并予以批准。
《条例》全文共28条,根据环保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精神,按照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力求简洁清晰、务实有效管用,重点就南明湖的保护管理范围、管理体制、保护规划、水质保护、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此外还涉及文明倡导、风貌协调、河道疏浚、船舶管理、文物保护、渔业生产以及体育文化活动等内容的规范。
据了解,今年6月1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9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经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后,还将向社会公布法规全文。(丽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