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不断完善纪律规矩。此次《条例》都修订了哪些内容,释放了哪些信号?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增加“结交政治骗子”处分规定
在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纪律条款。其中,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条例》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第五十七条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增加了“结交政治骗子”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将给予处分
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条例》进一步充实,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同时,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还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切实规范约束。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增加对滥用问责处分规定
对于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的,《条例》增加了处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还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比如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处分。
《条例》还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增加对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处分规定
《条例》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
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增加了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的处分规定。
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涉黄涉毒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条例》完善纪法衔接条款。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条例》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