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按照大会公布的日程,20日的闭幕会上,将表决监察法草案。
那么,国家监察法草案为什么要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哪些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这在立法法中可以找到答案。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今次提请大会审议的监察法,就是对国家机构作出重要调整和完善——在原来人大下“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基础上,增加“一委(监察委员会)”。
可见,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也就是上述立法法规定中的“基本法律”。
所谓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
如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属于刑事基本法律;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合同法等,就属于民事基本法律;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就属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行政诉讼法、国防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也属于基本法律。
至于其他方面基本法律的界限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