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
我是一名即将出国留学的学生。目前国外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需求量很大,且价格不稳定,住在国外的亲戚想让我带一些国产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过去自用。请问个人可以带国产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出国吗?
浙江读者 卞先生
卞先生: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属于特殊物品中的生物制品,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依法实施卫生检疫监管。无论是个人携带、邮寄,还是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都需要首先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并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否则禁止出、入境。
什么是特殊物品
特殊物品主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四大类。这其中的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属于特殊物品中的生物制品。
个人携带和公司进出口特殊物品的具体要求
个人邮寄、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需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否则禁止邮寄、携带,海关将予以截留。邮递人或者携带人在截留期限(7天)内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海关进行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公司的话,根据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监管相关规定,还需要完成卫生检疫审批、报关申报、口岸查验等环节要求。
如何获得《特殊物品审批单》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多久可拿到《特殊物品审批单》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其有效期如下:
(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
(二)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他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物品,有效期为12个月。
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仍携带、邮寄或者进出口特殊物品将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四)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五)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另外,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海关卫生处综合科副科长金东新、宁波海关所属机场海关二级主办陈刚)(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