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5日电 题:从这部法律草案,体会可感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中新社记者 梁晓辉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近年中国政治生活中的热词。如何理解这一理念,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给外界一个“可感”的视角。
该法修正草案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一个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其中。相关修改包括: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并应向选民述职。
有评论认为,在去年人代会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写入全国人大组织法之后,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亦将这一理念写入,再次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天然联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而从立法的细节看,地方组织法已走过的修法过程,也反映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点,让这一理念变得“可感”。
——全链条。地方组织法修改有着清楚的时间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去年初启动修改,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提出修正草案。当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并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正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组织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今年1月,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召开会议,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提交大会的版本......形成一条清晰体现民主的立法链条。
——全方位。这一特点集中体现于具体的到立法环节上,除了立法机关的内部的反复打磨,这部法律的修改还尽可能多的征求多方意见。包括:四次发函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意见。多次通过现场、视频等方式召开座谈会,征求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多次到部分地方实地调研,了解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
——全覆盖。如果说前两方面着重体现了“间接民主”的特点,那么修正草案两次直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则集中体现出“直接民主”的特点:修正草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100多条意见,不少都被吸纳到最新的版本中。
见微知著,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的出炉,只是中国浩瀚立法工作中的一个缩影,但它却让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点尤为真实可感: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