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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瞻:监察法草案“上会” 助力反腐行稳致远

来源: 意大利侨网  日期:2018-03-03 16: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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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2月28日电 题:监察法草案“上会”助力反腐行稳致远

中新社记者梁晓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制定监察法对于反腐败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关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提出,要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在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启动监察法立法进程,目前监察法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察法对国家机构做出重要调整,对国家权力作出重新配置。”谈到监察法草案上人代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解读说。

他表示,监察法草案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基础上,要增加“一委”,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等都作了规定。“这属于国家政治体制基本制度的内容,所以这个法应当由大会来审议通过。”

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根据最新版本,监察法草案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69条。

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上述公职人员备受外界关注。根据草案,其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等。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同时,监察法草案在组织上确立了国家监察的基本体制,搭建起一个组织体系,明确了监察委的具体职责权限和采取措施的规则程序,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反腐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草案尤其注意吸纳各方意见,依法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如草案二审稿在之前基础上增加多项,并保留至今: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现代法治原则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新增的条款很好地践行了法治原则,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同时,针对外界关心的“谁来监督监察机关”的问题,草案也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明确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童卫东认为,上述规定体现出,监察法是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反腐败,“对于反腐败在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谁来监督监察机关?
 
反腐要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一个根本保证是,谁来监督监察机关?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明确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童卫东认为,这体现出,监察法是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反腐败,“对于反腐败在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监察委如何组建?
 
在此之前,北京、山西、浙江开展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从地方试点的情况看,新设监察委,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监委整合了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职能,行使监察权,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权。
 
……
 
人们关心的是:地方经验能否借鉴,国家监察委将如何组建?
 
童卫东指出,监察法草案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基础上,要增加“一委”,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等都作了规定。
 
尽管如此,监察机构与检察机构的工作如何衔接等,这些还需进一步的讨论和细化,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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