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含义不同。概括地说,“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也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离岸社团”主要是指内地居民在境外登记条件较为宽松的国家或地区依规注册、却在中国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山寨社团”是指“离岸社团”中与内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的组织。依据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法律属性为境外非政府组织。
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对“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和取缔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有关取缔和没收非法财产的规定;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监管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第九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如果未经登记、备案,却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或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三是监管部门不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职责属于各级民政部门;依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监管职责属于公安部门。
该负责人表示,在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出台前,因法制不健全,管理有空隙,一些在香港等地以公司形式注册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打擦边球,在内地以“中国”“中华”“世界”等字样的社会组织名义大肆活动,特别是通过搞评比、收会费、卖牌子、卖头衔等方式圈钱敛财,有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有的获得暴利后立刻“人间蒸发”,导致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该负责人解释称,由于这些“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不像境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负责人(也就是老百姓说的既有庙、也有方丈和和尚),而“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玩“人间蒸发”,境内执法部门很难查处。为提醒社会公众,民政部将收到举报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核实后向社会公布,这也是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之前采取的比较好的办法,事实证明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
该负责人介绍,2017年1月1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实施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已依法纳入公安部门的监管职责,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有效查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同时呼吁社会公众积极提供“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线索和证据,以便政府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