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77/2021号法令,意大利最终将欧盟第790/2019号指令——《数字单一市场中的版权和相关权的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规定的原则转化为了国内法。
该法令在第633/1941号法律(即意大利《版权法》)中增加了一些新条款,作出了一些人们期待已久的修订,其目的是提高长期未受到监管的主要数字平台市场的公平性。这些主要的平台不合理地使用创作者的创造性内容,这在过去已经导致了一些明显不公平的案例,损害了作者的利益。
鉴于对平台问责的机制整体上更为严格,这项措施也将有利于新闻出版商。
在这些变化中,新增的第102条与第633/1941号法律的后续规定是相关的。
第102条之6第3款明确规定,在允许公众访问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之前,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必须事先获得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授权,也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协议获得授权。
事实上,在过去,作者不太可能获得足够的报酬,因为他们的作品或部分作品在数字世界中的使用无法受到充分或严格的控制(或监管),因此那些主要的数字平台将不可避免地从中获利。
第102条之7进一步明确指出,在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版权侵权的情况,此类服务提供商和平台无论如何都必须承担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已尽到最大努力获得权利持有人的同意。此外,如果权利持有人提交了足够详细的侵权报告通知,他们必须确保能够迅速隐藏和/或删除此类侵权内容。
此外,平台应证明其已尽最大努力防止相同的内容将来再被上传,即使是通过不同的引用或web链接的方式。
另一方面,第102条之10还规定,作者一方发出投诉通知的程序“较简单”,无需通过特别的手续,因为必须确保作者能够简单地将支持其移除或屏蔽请求的总体事实和理由告知服务提供商。在此阶段,接受平台一方必须对通知进行处理并考虑投诉内容。在做出决定之前,平台应禁用有争议的内容,将作者或用户的投诉提交人工验证,并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建立起有效且快速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
作者或用户可以通过将案件提交给意大利通信管理局对服务提供商或平台作出的决定提出质疑。意大利通信管理局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充当“担保人”的角色。
这可以说是公共机构干预此类纠纷的第一种情况,也是为了在相互对立的利益双方之间取得一种公平的平衡。
意大利通信管理局这一新的、重要的身份在第633/1941号法律的新的第43条之2方面也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该项规定还解决了过去几年中出现的另一个异常情况,即报纸和新闻出版商没有从数字新闻评论——谷歌新闻就是其中之一——中获得任何报酬,而这些数字新闻评论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复制了部分受保护的内容。
为了确保更好地实现公平性,新规规定,对于要使用的在线新闻出版物,服务提供商必须向出版物的出版商支付公平的报酬,该报酬必须根据意大利通信管理局通过的一项法规中规定的指南进行评估。除其他因素外,评估将考虑以下几点:新闻评论在线咨询的数量;出版社在市场上的声誉和重要性;出版商雇佣的记者人数;技术和基础设施投资产生的成本;双方的营业额等。
为了保护新闻出版商在谈判期间免受可能的报复,新的第43条之2第9款规定,在谈判期间限制争议内容的透明度是不合法的。这种对内容的不合理限制将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背。
此外,该条款规定,服务提供商必须在收到开始谈判的请求后30天内达成协议。如果情况并非如此,任何一方均可首先请求通信管理局进行干预——通信管理局将发挥支持和促进作用——或主动和酌情表明在未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获得的公平补偿金额。
在任何情况下,服务提供商都必须与公共机构合作,并提供所有适于评估应付公平补偿金额的信息,因为市场上的某些信息可能是其独家所有的。
新的第43条之2第13款标志着一个有趣的变化,因为它还规定了新闻出版商和新闻文章作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要求为前者应向后者支付根据该条款第一部分确定的公平报酬的2%至根据第177/2021号法令,意大利最终将欧盟第790/2019号指令——《数字单一市场中的版权和相关权的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规定的原则转化为了国内法。
该法令在第633/1941号法律(即意大利《版权法》)中增加了一些新条款,作出了一些人们期待已久的修订,其目的是提高长期未受到监管的主要数字平台市场的公平性。这些主要的平台不合理地使用创作者的创造性内容,这在过去已经导致了一些明显不公平的案例,损害了作者的利益。
鉴于对平台问责的机制整体上更为严格,这项措施也将有利于新闻出版商。
在这些变化中,新增的第102条与第633/1941号法律的后续规定是相关的。
第102条之6第3款明确规定,在允许公众访问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之前,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必须事先获得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授权,也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协议获得授权。
事实上,在过去,作者不太可能获得足够的报酬,因为他们的作品或部分作品在数字世界中的使用无法受到充分或严格的控制(或监管),因此那些主要的数字平台将不可避免地从中获利。
第102条之7进一步明确指出,在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版权侵权的情况,此类服务提供商和平台无论如何都必须承担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已尽到最大努力获得权利持有人的同意。此外,如果权利持有人提交了足够详细的侵权报告通知,他们必须确保能够迅速隐藏和/或删除此类侵权内容。
此外,平台应证明其已尽最大努力防止相同的内容将来再被上传,即使是通过不同的引用或web链接的方式。
另一方面,第102条之10还规定,作者一方发出投诉通知的程序“较简单”,无需通过特别的手续,因为必须确保作者能够简单地将支持其移除或屏蔽请求的总体事实和理由告知服务提供商。在此阶段,接受平台一方必须对通知进行处理并考虑投诉内容。在做出决定之前,平台应禁用有争议的内容,将作者或用户的投诉提交人工验证,并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建立起有效且快速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
作者或用户可以通过将案件提交给意大利通信管理局对服务提供商或平台作出的决定提出质疑。意大利通信管理局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充当“担保人”的角色。
这可以说是公共机构干预此类纠纷的第一种情况,也是为了在相互对立的利益双方之间取得一种公平的平衡。
意大利通信管理局这一新的、重要的身份在第633/1941号法律的新的第43条之2方面也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该项规定还解决了过去几年中出现的另一个异常情况,即报纸和新闻出版商没有从数字新闻评论——谷歌新闻就是其中之一——中获得任何报酬,而这些数字新闻评论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复制了部分受保护的内容。
为了确保更好地实现公平性,新规规定,对于要使用的在线新闻出版物,服务提供商必须向出版物的出版商支付公平的报酬,该报酬必须根据意大利通信管理局通过的一项法规中规定的指南进行评估。除其他因素外,评估将考虑以下几点:新闻评论在线咨询的数量;出版社在市场上的声誉和重要性;出版商雇佣的记者人数;技术和基础设施投资产生的成本;双方的营业额等。
为了保护新闻出版商在谈判期间免受可能的报复,新的第43条之2第9款规定,在谈判期间限制争议内容的透明度是不合法的。这种对内容的不合理限制将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背。
此外,该条款规定,服务提供商必须在收到开始谈判的请求后30天内达成协议。如果情况并非如此,任何一方均可首先请求通信管理局进行干预——通信管理局将发挥支持和促进作用——或主动和酌情表明在未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获得的公平补偿金额。
在任何情况下,服务提供商都必须与公共机构合作,并提供所有适于评估应付公平补偿金额的信息,因为市场上的某些信息可能是其独家所有的。
新的第43条之2第13款标志着一个有趣的变化,因为它还规定了新闻出版商和新闻文章作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要求为前者应向后者支付根据该条款第一部分确定的公平报酬的2%至5%。
然而,与作品的数字化使用相关的新的出版商权利的有效期为作品发表后2年,从发表后1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总之,在大约20年后的今天,主要的数字平台和创意作者(权利持有人)之间的“决战”似乎终于发生了,在数字平台独自获利多年后,权利持有人终于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
然而,这一过程不可能迅速且简单地完成,因为,除其他保证外,重新平衡这些关系需要公共机构(这里指的是意大利通信管理局)的干预,以发挥其作为这些关系的“协调者”和可能的“仲裁者”的微妙的作用。多年来,这些关系一直是由私营部门积极维护的。
在打击假冒方面,人们的印象是,在欧盟批准数字服务后,平台和服务提供商现在承担的严格义务将得到进一步发展。5%。
然而,与作品的数字化使用相关的新的出版商权利的有效期为作品发表后2年,从发表后1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总之,在大约20年后的今天,主要的数字平台和创意作者(权利持有人)之间的“决战”似乎终于发生了,在数字平台独自获利多年后,权利持有人终于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
然而,这一过程不可能迅速且简单地完成,因为,除其他保证外,重新平衡这些关系需要公共机构(这里指的是意大利通信管理局)的干预,以发挥其作为这些关系的“协调者”和可能的“仲裁者”的微妙的作用。多年来,这些关系一直是由私营部门积极维护的。
在打击假冒方面,人们的印象是,在欧盟批准数字服务后,平台和服务提供商现在承担的严格义务将得到进一步发展。(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