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昨起正式施行 开办民宿要登记
不能利用微信组团旅游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全杰 通讯员邝欣E、檀璐琳)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旅游条例》(下简称《条例》),昨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有关民宿登记制、未取得旅行社资质不得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等亮点备受关注。
据了解,《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民宿登记制度。根据第21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试用权的住宅或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明确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民宿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民宿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条例》另一亮点是第19条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或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近年来一些机构、户外俱乐部以“游学、修学”“驴友徒步”“培训”为名,经营旅游组团业务,游客旅途中意外受伤索赔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例如某公司委托某驴友俱乐部组织拓展培训有关旅游服务,途中该公司职员李某在穿越峡谷时不慎摔倒受伤,双方就后续花费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此外,在微信公众号、QQ群以包价形式发布旅游产品,用价格颇具吸引力的旅游线路招揽游客,市民最后才发现“货不对板”也是屡见不鲜。
随着《条例》出台,这类非旅游机构和个人通过微信、微博等形式从事包含招徕、组织、接待的旅游经营业务,被明确属于违法经营,这一规定可有效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也做了原则性规定。作为《旅游法》的补充与细化,《条例》从平等原则出发,集中、系统地规定了旅游者、经营者和从业者的权益与禁止行为,明确了各自“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从事的行为”。
比如,《条例》明确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出现“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拒绝履行旅游合同;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诱骗或者以殴打、弃置、恐吓、辱骂、限制活动自由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服务;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随着旅行社业务逐渐向网络转移,《条例》对“网上旅行社”做出规定。《条例》规定,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
此外,《条例》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旅游产品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依法向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旅游者支付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追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旅游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
1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或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
2
未经许可不得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3
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做了规定。
4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漂流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5
旅游经营者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旅行社以“零负团费”和其他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责令改正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