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晓满。 温州中院 供图
浙江在线温州2月1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温萱)2月15日,浙江在线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昨天,该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前院长杨某被戴晓满杀害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被告人戴晓满进入温州师范学院(后改称为温州大学)后勤公司工作。被害人杨某时任该公司总经理,于2009年调任其他岗位。戴晓满于2014年辞职离开该公司,后因向被害人杨某借款不成等琐事对其产生不满。2018年7月9日上午9时许,戴晓满携带事先购买工具来到被害人杨某于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的办公室,将门反锁后再次提出借款要求,杨某予以拒绝。
随后,戴晓满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对杨某的胸部、颈部等部位进行捅刺,致其倒地,后用手机拍下现场照片以及事先编辑好的文字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并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抓获戴晓满。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杨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造成心脏破裂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戴晓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戴晓满辩称,借款不成对其而言并非琐事,自己确实经济困难,甚至已经导致家庭破裂。至于经济遇困的原因,戴晓满交代称是自己炒股“亏了几十万”所致。
公诉人对被告人戴晓满进行当庭指控。 温州中院 供图
当公诉人讯问戴晓满与被害人共事期间有无矛盾时,戴晓满表示,被害人承诺有经济困难会帮他,但对方没有兑现承诺,“我去办公室找他时没有想杀害他”,而事先准备工具只是想“控制住他把事情说清楚”。但戴晓满承认,是自己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戴晓满没有想要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且符合偏执型人格障碍特征;案发后戴晓满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害人觉得我为他奋斗是应该的,我的努力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我只是去讨一个公道,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示后悔。如果法院判我死刑,我愿意将我的身体捐献。”在最后的陈诉中,戴晓满这样说道。回顾整个庭审,除了自我辩护环节和回答法官提问,他始终神情麻木,不曾抬过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评议。因本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