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
传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4日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积极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利用、 高效能传承、高要求管理,构建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确保在城乡建设中系统完整保护传承我省历史文化遗产,讲好浙江故事,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彰显浙江自然之美、人文之美、和谐之美,为我省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合力推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完善政策法规、健全管理机制,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
——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以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要求,拓展历史文化的时间、空间及其内涵,丰富保护对象,全面保护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坚持以用促保、传承发展。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生活,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坚持文化韵味、特色彰显。立足城市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山水形胜,让每一座城市留住文化根脉,彰显城市个性、突出浙江气质,呈现独特的城市风采。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构建,保护对象不断拓展、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增加到 1300 个,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增加到 80000 处;打造 5 个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古城古镇类标志性项目,10个古城名镇名村类浙江大花园“耀眼明珠”,40 个名城古镇(村)诗路文化带“珍珠”;建成独具特色、别样韵味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城乡风貌样板区 50 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有效融入城乡建 设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到 2035 年,系统完整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和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新时代文化浙江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城市和乡村处处显文化、见历史,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得到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四)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行动。准确把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基本内涵,按照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要求,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深度普查,系统完整保护各类历史文 化遗产。重点加强对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 果特别是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以来体现浙江特色建设成果的普查。加强对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利遗产、非物质 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的 普查认定。做好古道普查和建档工作,加强古道保护管理。 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普查、评估、认定等工作,构建省市县 三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逐级提升的管理制度,做好测绘建档 和挂牌,全面保护我省不同类型、不同时期、不同存留状态的 历史文化资源。
(五)开展保护规划全覆盖行动。加快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等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老树生存环境、历史建筑,保持传统民居风貌,不破坏古道,做到按级施保、应保尽保。构建分类科学、内涵丰富、传导有力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级规划,统筹 跨区域线性廊道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明确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相关管控要求。市县开展本行政区域历史文 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推进各类保护对 象的保护规划编制及修编工作,并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到 2025 年,实现我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等保护规划全覆盖。
(六)开展城市有机更新微改造行动。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和传统风貌,不砍老树,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得以棚户区和老旧小区 改造等名义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 筑。坚持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并重,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重点针对房屋质量提升、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完善等方面,做好微改造的“绣花”功夫,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切实改善老旧小区、老街区、老厂区的整体环境。以未来社区理念为引领,加强传统风貌整体管控,建设一批城乡风貌样板区,加快形成整体大美、具有浙江气质的全省城乡风貌现代版“富春山居图”。建立完善的灾害防控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应对遗产保护面临的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风险。
(七)开展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行动。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高标准打造“百镇样板、千镇美丽”工程,将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衔接,推动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按照“一村一档”建立档案,开展传统建筑、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做到应保尽保。改善传统村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开展村民自治和区域联防,确保消防安全。建立保护利用项目库,统筹农耕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农家书屋建设,利用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古民居,开办民宿、研学基地等,推动活态传承。实施乡土建筑技艺传承工程,全面开展乡土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比武。建设完善国家省市三级传统村落展示平台,实现传统村落从建档到监督管理、从保护到活化利用 的全过程智慧管理。
(八)开展多元活化利用行动。加大历史文化遗产的开放力度,拓展活化利用方式,以用促保,让历史文化遗产在有 效利用中成为城乡特色标识和公众时代记忆,实现永续传承。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建的基础上,通过整治周边环境、添加必要设施等方式,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水利遗产和地名文化遗产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让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融为一体。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和农村“老屋复兴”,每年抢救修缮一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建造一批有文 化底蕴、地方特色、时代新意的高品位乡村公共文化空间。
(九)开展文化特色彰显行动。加强对全省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讲好浙江故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多种形式保护传承和展现红色文化、宋韵文化、诗路文化、大运河文化,打造新时代文化艺术标识。重视城市文化符号体系建设,强化城市视觉识别系统,将城市文化特色融入道路、桥梁、公园等地名管理,推动公共环境艺术发展,提升一批集中体现城市文化个性的社区、街区、公园。进一步提升文化浙江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个性 和乡村文明,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文化熏陶。
(十)开展数字化改革赋能行动。加快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与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相关数据标准,开展数字化信息 采集,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矢量化边界,建立保护数据库和数字档案,形成全省历 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及管理“一张图”,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 信息平台。推进名城、名镇数字化建设,加强数据多部门整合 共享,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测指标体系,动态采集、接入 汇集多源数据,实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实时管控、动 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预警。通过搭建公众参与信息反馈 机制和历史文化遗产信息公开运营平台,切实推动空间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一)开展工作机制强化行动。建立部门职责明确、上下联动、协作高效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管理机制。建设、文物 部门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商,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任务的落实。市县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历史文化保护法规体系,加快推进省级保护条例修 订,编制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保护管理和技术指导政策。在城乡建设中建立考古及历史文化 遗产保护审查前置工作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内 建设项目的保护审查,充分发挥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专业委员 会在历史文化资源的认定、保护、更新等相关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基层综合执法 等范畴。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始终,加快形成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评估机 制,积极有序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融入城乡建设工作。
(十三)加强要素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市县政府统筹资金和政策,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对 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问责,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监督管理制度,省建设、文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 关监督检查工作,跟踪通报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建筑、历史 地段,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护名录。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 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 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县政府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城乡历史文化传承保护信息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
(十五)加强教育培训。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从源头补充专业技术人才储备。开展多层 次多形式的文化、旅游、建设管理、古建筑修缮和消防安全等培训,建设理念先进、业务过硬的基层保护队伍。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力度,大力培育传统工匠、名匠,发挥浙江地域特色的工匠班组制度优 势,为工作开展提供人才和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