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温州都市报》讯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预售收入,要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近日,《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通过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预售资金,导致预售项目停工,无法按期交付,严重侵害了购房人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的有力抓手。
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含安置性商品房、定向定价商品房、政策性商品房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根据《细则》,我市要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与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相对接,建立以项目楼盘表为基础的预售资金入账机制。
市住建局以招投标形式建立监管银行库,并建立相应机制,对银行库实现动态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商品房预售项目属地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账户,不得按预售批次分别与不同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细则》提出了资金监管标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是指不低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清册总额×130%,或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单位工程造价×130%。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应以整体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清册总额×130%计算,项目中存在非销售房源(包括企业自持、政策性用房等)的工程造价预算额度应一并计入。应当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
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销售项目的全部预售收入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如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二的,监管账户支取额度不得高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5%;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结构封顶时,监管账户支取额度比例不得高于重点监管总额的65%;项目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账户资金支取额度不得高于重点监管总额的80%;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时,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建立房地产出险项目处理机制。《细则》提出,当预售项目已逾期交付,或已停工且现有监管账户余额无法覆盖后续工程建设款时,经项目属地人民政府评估确认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启动房地产风险处置预案,启用“房地产风险防控专用账户”,将原监管账户余额、在途资金、销售收入和保交楼工程建设支付资金等一并纳入专用账户下的项目子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或者未将购房人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或者骗取监管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资金的,监管部门可关闭该企业网上签约系统,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