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印发《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我市将力争每年招引培育总部企业100家以上,5年内实现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500强企业,以及大型央(国)企、独角兽、上市企业等头部企业在温州设立总部数量突破100家。
根据指导意见,对总部设在温州,且在温产值超10亿元,当年取得相应称号的总部企业,将给予能级提升奖励。其中,对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1000万元奖励。
指导意见还就规范总部企业认定、积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规范总部企业认定
在温注册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总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予以直接认定。
2.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与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第三年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3.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与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第三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0亿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4.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其它企业,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在协议中约定第二、第三年应达到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模,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其它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指导意见提出,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出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扶持政策措施。
积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1.支持新招引企业落户。新招引的总部企业,可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在温租用、购建自用办公场地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年度租金或购建办公房产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租金补助或购建办公房产补助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
2.支持总部企业壮大。自认定年度起,新招引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对总部设在温州,且在温产值超10亿元,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
对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1000万元奖励;
对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入选“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或“浙江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200万元奖励。
3.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制定。总部企业中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B类人才认定范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和世界500强企业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C类人才认定范围,年销售额超20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E类人才认定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人才待遇。
指导意见提出,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要积极加大对总部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推动承接更多的市外企业(机构)总部落户本地,提升辖区内企业(机构)总部服务质量。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机构)总部,可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附则
1.本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是指在温州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市外企业在温州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市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2.关于企业人才。总部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大洲级区域总裁、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等。E类人才主要指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政策适用范围参照最新发布的“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
3.关于500强、头部企业等。以上一年度发布榜单(名单)为准,评定(发布)单位如下: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发布为准;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大型央(国)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为准;浙江民营企业100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共同公布的“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跨国公司,以省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系统认定为准;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国家工信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为准;上市企业,以沪深A股、港交所、北交所等上市为准。
4.关于地方综合贡献度。“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5.“规范总部企业认定”第四点中,新招引总部企业以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计算总部达标条件的,除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以外,应以该企业本年度税收达300万元,且协议约定第二年不低于500万元,第三年不低于1000万元等作为认定条件;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以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计算总部达标条件的,除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以外,应以该企业上一年度税收不低于3500万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作为认定条件。
6.企业税收以企业出具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为准,由各地负责审核备案。
7.企业销售额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准。
8.本指导意见所指“年度”为周期年,以新招引总部企业为例,注册之日开始后的一年为1个周期年,以此类推。
9.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10.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是总部政策措施实施主体,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属地承担。市域外引进的市区重大总部企业项目经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自项目落地起5年内新增财力市级分成部分可奖励各区用于总部企业招引。总部企业政策资金纳入总量控制,同类奖励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
11.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应在3个月内出台或更新总部企业引育政策,并在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来源:温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