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通报

时间:2022-05-19 09:54:09来源: 意大利侨网


        5月18日上午,在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暨养老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通报了丽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云和“9•11”特大杀猪盘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迟某在北京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建立MateTrader 4虚拟网络外汇交易平台,并雇佣业务员以女性口吻与被害人聊天“培养感情”,骗取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投资,后公司通过修改后台数据,造成被害人投资亏损的假象来骗取被害人钱款,即俗称的“杀猪盘”。该诈骗集团在不同地区分小组作案,集团的首要分子常驻境外操控为犯罪分子传授作案方法、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

  侦查起诉情况:

  “9·11”专案系云和县公安机关侦办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被害人涉及地域广。截至案发,涉及全国19个省市,共有被害人200余人,涉案金额达4545.5万余元。云和县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了该网络诈骗集团5个窝点,境内整个犯罪集团被连根拔起,现场扣押电脑51台、手机121部、车辆3辆、现金23万余元,冻结资金600余万元。该案侦查期间,云和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该案,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明确侦查方向和策略,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

  法院判决:

  2020年以来,法院先后审理16个案件共计52名被告人,其中判决48人构成诈骗罪,4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及关联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因素,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6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3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3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40人,适用缓刑的被告人38人;对所有被告人并处罚金。已追回损失1547.04万余元。

  典型意义:

  网络交友身份不明,需提高警惕、增强警觉,不贪小便宜,不轻信陌生来电和未知的信息、链接,不轻信网络陌生人提出的网恋要求,不轻易给他人转账汇款。骗子有时候花言巧语、有时候威逼利诱,所有的话术技巧都是精心设计、步步为营,面对这些所有的未知信息一定要多加甄别。

  案例二

  龙泉“6•15”特大彩票骗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姚某某等4被告人组建公司,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主营“澳门五分彩”,成员使用以美女形象包装的微信号、QQ号等虚拟身份,通过“夜神模拟器”等软件定位到全国不同城市,并用“漂流瓶”“附近的人”等方式添加客户,捏造虚假的彩票中奖信息,在骗取客户信任后诱使客户在公司网站上充值投注,跟踪客户的投注情况并上报管理层。同时,利用平台设置将客户充值的资金均转至其私人银行账户中。此外,管理层根据部门经理汇总反馈的客户信息,以设置、修改开奖号码的方式控制开奖结果及以控制提现的方式截留客户账户余额,最终使客户投注失败。2017年2月至8月,姚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共计非法获利400余万元。

  侦查起诉情况:

  2017年,丽水市公安局在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和全国多地警方的配合协作下,成功侦破该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6•15”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通过两轮集中收网,丽水市公安机关先后出动警力1100余名,摧毁了以柏某某为首的专门制作、架设、维护钓鱼网站平台的犯罪团伙,捣毁涉及全国12个省市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40处,抓获涉案人员540人,刑拘414人,查明涉及全国范围内的被害人近万名,涉案总金额达1.6亿元。该案侦破过程中,丽水检察机关派员与公安机关同赴案发地开展引导侦查工作,明确侦查方向和策略。同时,积极整合力量,跨部门成立专案组,全面分析“话单技术”、电子勘验数据等证据材料,有力击破涉案人员不合理辩解,形成证据闭环。该系列案中,丽水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丽水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6件211人,其中160余人在丽水本地被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姚某某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自开设的网络彩种,采用虚拟身份、虚假彩票中奖信息诱骗他人充值、投注,并通过控制中奖号码及资金提现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对姚某某等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被以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中奖类诈骗是较为传统的诈骗手法,近年来依托互联网技术,中奖类诈骗手法转型升级,本案更是将网络交友与中奖诈骗相结合,让人防不胜防,但利用的还是一般人会贪小便宜的心理。广大群众要坚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轻信所谓中奖信息,同时也应在网络上保护个人信息,避免被人精准诈骗。

  案例三

  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注册平台账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季某某、王某某等13名被告人利用日常代理移动通讯相关业务或维修手机的便利,多次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等公民信息发送至王某某创建的微信群内,给群成员用于在京东、抖音、作业帮等平台注册账户(即所谓的“拉新”),并按验证成功的条数获取佣金。其中被告人洪某、孙某通过在微信群内购买手机号码、验证码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用于注册“抖音极速版”账号,利用新用户登录和做任务方式获取抖音平台奖励,再通过充值话费方式进行变现以牟利。截至案发时,13名被告人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7700元至24650余元不等。

  侦查起诉情况: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线索侦破,抓获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的通讯店服务人员13人,涉案手机号8000余个,涉案验证码12000余个,涉案金额约18万余元。青田县检察机关对各被告人释法说理,在被告人真正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提出量刑从宽建议;对通信运营商落实许可经营协议法律风险责任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查各被告人因涉罪被取消通信运营许可决定的执行情况,保障市场经营秩序。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季某某等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应用的不断发展,各行业、商家通过各种形式搜集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日益普遍,致公民信息泄露风险提高。与此同时,违法犯罪分子伺机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不仅侵犯公民隐私,更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及时堵住行业监管漏洞,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移动通信运营商应规范业务运营操作,强化对关联代理商等个体经营者的动态监管,发现不规范行为及时监督纠正;加强常态化法治教育,提高公司员工、代理商等相关人员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案例四

  在校学生贩卖银行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中下旬至2月上旬期间,在校学生汪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每套银行卡1500元的价格收购孙某等4人银行卡,连同自己名下银行卡租给上家。被告人汪某还用其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帮助上家转账。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水共计363752元,其中包括报案人潘某等人的被骗资金共计243794元。被告人汪某用其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帮助上家转账共计7298元。被告人汪某从中获利6934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仅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缩影,近年来丽水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中,多有青少年的身影。近年来,丽水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56人。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丽水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家庭教育问题通过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建立家庭教育常态化回访工作机制等方式,强化青少年犯罪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案例五

  疫情期间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项某得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用口罩紧俏,便想借此赚钱。于是,项某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仍通过手机下载口罩图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为“N95医用口罩现货,赶紧预定”的虚假信息,想以此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月1日,项某从朋友圈扫码进入名为“口罩资源互助群”的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一次性洛华医用口罩,我有现货”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款3000余元,在收到款项后,项某将被害人微信删除拉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充分体现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内容紧跟社会热点,演变快,极具欺骗性,往往与生活、投资热点紧密结合,利用人们还未建立起防范心理趁机实施诈骗。本案从公安立案侦查到法院一审宣判,全程不到七天。面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坚决从严从快打击,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例有利于公民提升对诈骗犯罪手段识别度,进一步提升防骗意识。

  案例六

  编造虚拟币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投资”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被告人谭某伙同耿某等人在网上创建虚拟币平台。之后,通过微信群聊等方式在网上散布被告人谭某拥有两家孤儿院和两家养老院等虚假信息,对被告人谭某的形象进行虚假包装;并编造虚拟币平台对接实体商家、即将上市、未来虚拟币会持续上涨等虚假信息予以发布,再通过后台手工修改提高虚拟币价格等方式,营造虚拟币每天都在上涨的假象以骗取他人信任,让他人以高于平台挂单虚拟币的价格购买虚拟币或者购买虚拟平台的“挖矿机”进行长期“投资”。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谭某将虚拟币平台关闭,接着又在网上以SVO虚拟币平台、YBT虚拟平台继续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或者拖延时间,并在被害人不再投钱购买虚拟币后,将被害人的微信踢出微信群或拉黑。截至2018年6月,被告人谭某共骗取被害人舒某等人9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网络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伙同他人编造虚拟币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投资”进行诈骗,主要是利用了民众对虚拟币的法律性质不了解,认为虚拟币是高回报投资的心理实施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以投资名义作为诈骗手段已经成为比较常见的形式。在本案中,被告人首先是对自身形象进行包装骗取他人信任,然后发布投资上涨的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虚拟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虚拟币交易炒作活动极易滋生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广大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注意防范金融风险。

  案例七

  在“小红书”APP上发布虚假交易信息诱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操某伙同姜某,在“小红书”APP上发布虚假拥有“爱马仕”品牌手提包欲售卖的信息,诱骗被害人交易,待被害人将钱款打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从网上购买低廉假包邮寄给被害人,事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拒绝回复。被告人童某明知操某通过售卖假包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仍帮助操某修改销售小票信息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提供严某等人的银行卡供操某使用,将赃款转至赌博平台走账变现。操某骗取钱款共计17万余元,童某帮助操某骗取钱款共计15万余元。操某违法所得11.7万余元,童某违法所得3.5万余元。此外童某还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操某、童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平台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童某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操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在“小红书”APP上发布虚假拥有“爱马仕”品牌手提包欲售卖的信息,主要针对爱好奢侈品品牌的女性。被告人在骗取钱款后又寄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法院认为,邮寄假包的行为仅是掩饰诈骗、拖延案发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提醒广大市民应从正规渠道、正规商店购买商品及服务。

  案例八

  在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担任业务员构成诈骗罪共犯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等人先后受杨某等人召集,组成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等地,由被告人刘某等人冒充和信贷、轻易贷等网贷公司的网贷客服,通过拨打电话并加微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发送融资服务合同、工商营业执照、贷款额度图等虚假内容,骗取被害人会员费、提现费、插队费等费用,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被告人何某、晏某、刘某通过上述方式分别拨打诈骗电话2700余人次至4500余人次不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晏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网贷公司业务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何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团伙化作案犯罪,公司化运作集团事务,分工明确,诈骗流程和诈骗话术非常娴熟,被害人防不胜防。部分业务员法律意识淡薄,盲从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完成工作。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参与拨打、发送诈骗电话和诈骗信息,且数量较大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共犯。本案特别对于刚毕业大学生择业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九

  依托网贷平台实施套路贷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彭某、张某等犯罪团伙成员通过网络推广、中介推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高额低息,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并以审核身份真实性及借款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提供身份信息、家庭住址、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被告人彭某、张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行规为理由要求被害人在“今借到”“借贷宝”平台与其签订金额虚高的电子“借款”协议,将借款金额的首期利息扣除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剩余借款金额。之后通过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展期费”等多种费用、互推借款人至其他平台借款平账、提高“借款”额度、继续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的“借款”协议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以支付“利息”“展期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交付财产。该犯罪团伙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依托网络借贷平台,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通过收取“砍头息”“展期费”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明知郑某等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为其提供转账、收取利息、催收欠款等帮助行为,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彭某、张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网贷有风险,借贷需谨慎。办理贷款一定要到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正规贷款在放款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网贷平台以“高额低息,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但事实上很多收费都是不合理的。如遇不合理收费,应审慎核查该平台的正规性和合法性。当被暴力催收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网贷平台的迅速发展往往与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超前消费观有关,超前消费虽能超前享受,但往往也会将人拖入泥淖。广大群众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控制消费欲望,避免成为“负翁”。

  案例十

  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冒充女性身份诱导他人转账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在网络上下载女性图片作为其微信和陌陌的头像和相册等,冒充女性身份添加他人为好友后,以需要买东西、充话费、到宾馆开房间等为由,向多名被害人多次骗取钱财,各被害人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形式将钱转至被告人的前述微信账号或者支付宝账号内,后被告人刘某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现金提现的方式将骗取的钱财从前述微信账号转至其微信账号和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共计诈骗他人钱财11170.76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虚构女性身份进行“婚恋交友”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诈骗分子通常会打造良好的个人形象,以广撒网的形式,寻找目标并添加好友,在博得被害人信任的基础上,骗取被害人钱财。网络交友有风险,应仔细甄别对方真实身份,避免陷入爱情骗局。(来源:丽水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