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出台支持商贸业意见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 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16号)精神,促进莲都区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确保莲都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莲都商贸流通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莲都区支持商贸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
适用于哪些人?有哪些条款?
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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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莲都区行政区划内(不含开发区),税务登记地在莲都区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有具体规定的除外),以及电商企业(平台)。
小编了解到,
意见共有两个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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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款
01支持做大商贸实体规模
鼓励打造区域核心商业
● 推进建设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于一体的乡镇商贸中心,对乡镇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50%以上,且地方综合贡献达到规定条件的,自项目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该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当年地方财政贡献60%的奖励。
● 盘活大型闲置商业设施,对闲置三年以上且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引进企业统一经营的批零住餐等商贸服务业态的,且地方综合贡献达到规定条件的,自项目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吸引国内外大型批零住餐企业(含网络零售企业)在莲都设立法人公司,发展总部经济。年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参照《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莲都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中关于综合型总部经济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 鼓励企业上限
新上限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 和年度新增企业(个体户)。月度新增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到本年新营业的上限单位;年度新增企业(个体户)在注册时间 上则不受限制。
● 年度新增企业(个体户):在年度新纳入“限额以上批 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个体户)”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 月度新增企业:在月度新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鼓励企业提档升级
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个体户),实现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达到行业内平均增幅1.2倍(含)以上、2倍(含)以上的,根据其当年销售额(营业额)给予不同程度的提档奖励。
02支持发展电子商务
鼓励平台(企业)入驻
●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迁入。对从区外迁至莲都,并依法注册和销售,且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 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纯电商企业,租用场地(办公、仓储等场所)1000平方米以上且零售额超3000万元的规模电商,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每月8元/平米的房租补助;租用场地(办公、仓储等场所)300平方米以上且零售额超500万元的规模电商,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每月5元/平米的房租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 本地自建平台网络营业额首次超过500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20万奖励。
鼓励发展跨境电商
● 对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次年营业额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 制造业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当年跨境电商零售额超过上一年度部分,除享受外贸出口相关政策外,每10万美元再给予奖励0.2万元。
鼓励建设直播基地
对符合丽水市《直播电子商务基地建设规范》等标准的直播 基地,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加强电商配套支撑
每年安排150万元电子商务工作经费,重点用于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课题研究、学习考察、产品推广、大型电商活动、电商培训等。
莲都全力以赴支持
商贸业做大做强
来源:莲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