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公开发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等相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市区实际而制定。
被征收房屋的法定用途不同
补偿奖励的标准也不一样
下面一起来看——
1、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5%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入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
3、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奖励。
4、本奖励标准适用于文件正式施行后发布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
5、本奖励标准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2018年4月12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同时废止。(来源:丽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