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居留地概念
居留地包括:1、用于住宿和休息的实际居住场所地址(регулярно использует для сна и отдыха);2、工作单位地址,如确系在该地址实际居住(фактически проживает)。
二、原则上须按实际居住场所办理居留登记
修正案第21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应按实际居住场所,或实际居住的宾馆、旅店、疗养院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或医疗服务机构或公共服务组织的地址办理居留登记。在俄工作的外国公民如租住民宅或居住在本人公寓内,须按民宅和本人公寓地址办理居留登记;如住酒店,则按酒店地址办理,而不能按工作单位地址办理。只有特殊情况下,即当外国公民实际居住在其工作单位时,才可按工作单位地址办理居留登记。
三、进一步明确了邀请单位的概念和法律责任
修正案第2条第1款规定,邀请单位(принимающая сторона)可以是提供居住场所的俄公民、长期居住在俄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法人、权力机关、外交代表处、领事机构等。原则是谁给外国公民提供实际居住场所,谁就是邀请单位,就应该为其办理居留登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广大旅俄中国公民认真了解相关新规,并及时按要求办理居留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