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在数字世界的延伸和表现,是一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不依赖于银行账户存在
● 如果有发行数字货币的构想,那就需要从主体角度对制作假币的行为进行界定。比如,规定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主体制作数字货币电子数据的行为均构成伪造数字货币,对中国人民银行制作、发行的数字货币电子数据进行篡改的行为均构成变造数字货币
● 数字货币尚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各项基础准备、支付系统技术及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等,仍然需要不断进行实验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情况的公告》称,“人民银行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处于研究测试过程中。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这并非央行第一次就数字货币相关谣言出面澄清。
11月初,曾有网络传言称,央行数字货币工作组在上海会晤了相关区块链公司负责人,这些公司有可能参与到央行数字货币的第一批入链数据。央行就此传言予以否认。
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数字货币日益受到关注,也带给人们很大的想象空间。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数字货币未雨绸缪
跨境支付潜力很大
据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介绍,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在数字世界的延伸和表现,是一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不依赖于银行账户存在。“通过法定数字货币支付可以不借助互联网,或许两个手机碰一下就完成了一笔交易。”
在刘少军看来,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充其量算得上是货币的“电子化”,人们在使用这些支付工具的时候,离不开与银行账户的关联,其本质上是法币的一种数字化使用方式。
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存储,刘少军说:“将不同于现有的定期或活期储蓄,在数字货币流通体系下,账户中货币的法律性质就是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其代表的是中央银行或国家的信用。如果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破产,这些货币资金不会成为破产财产,只有在中央银行或国家信用破产的条件下,才会成为破产财产。但同时,也会因其法定货币的性质而不会取得利息收益,法定货币本身是不具有价值增值属性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健鹏认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除了在一定程度上让支付更便利,促进国家经济增长之外,也能提高流通效率、节约流通费用。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对于国家而言,基本上没有印刷、发行与流通成本,也不会存在押送货币的成本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纸币使用中所产生的成本。目前,随着对实体货币的伪造技术提高,鉴定与防伪技术也需要不断提高,在这方面投入的资金也相对较多。法定数字货币则可以降低此类成本,而且法定数字货币可追踪的特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们交易资金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曾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举行的系列新闻发布会上称,将来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的目标是替代一部分M0,即替代一部分现金,不是说去替代狭义货币M1或者广义货币M2。
“我们现在没有时间表,我觉得还会有一系列的研究、测试、试点、评估和风险防范,特别是数字货币如果跨境使用,这里面还有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避税天堂和‘知道你的客户’等一系列的监管要求。”易纲说。
刘少军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领域同样具有极大潜力,其点对点的传输模式能够有效改善当前跨境支付耗时长、费用高的问题。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是国际普遍实行的金融管理法则,如果允许外币在国内市场上流通,会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但对于法定数字货币来说,由于其自身特性,走出国门后可以减少许多环节,通过两国互换货币协定或者在经贸往来、项目融资等过程中,由双方中央银行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构建代理发行库、业务库,通过技术手段,使其可以无障碍地流通于双方市场。
“对于海外支付、境外支付而言,使用法定数字货币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个人而言都更为便利。当然,这种便利是建立在特约商户的基础上的,只要是在约定接受人民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和地区,就能完成跨境支付。”邓健鹏说。
双层体系有序运行
法律法规亟待细化
易纲说,“我们数字货币将来的框架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层运行体系,不改变现在的货币投放路径和体系,这样就充分调动了市场的积极性。”“我们会坚持中心化管理,在研发工作上不预设技术路线,可以在市场上公平竞争选优,既可以考虑区块链技术,也可采取在现有的电子支付基础上演变出来的新技术,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们也设立了和市场机构激励相容的机制。”
邓健鹏认为,虽然这种双层运营体系既能利用现有资源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也能够顺利提升数字货币在普通公众中的接受程度,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双方所应具有的义务与责任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使得双层经营体系能够有序运行。
刘少军认为,为确保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法律层面需要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刘少军分析称,法律并未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也无法围绕数字货币发行、使用等问题提供法律规制和保障。
“从发展趋势看,法定数字货币作为人民币的一种,应具有与纸币、硬币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并对相关定义作适当调整。”刘少军说。
此外,邓健鹏还认为,目前,我国关于反假币的相关规定难以适用于数字货币。由于对货币的定义仅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首先,“伪造”“变造”的概念对数字货币不适用;其次,反假币工作程序对数字货币不适用。
“如果有发行数字货币的构想,那就需要从主体角度对制作假币的行为进行界定。比如,规定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主体制作数字货币电子数据的行为均构成伪造数字货币,对中国人民银行制作、发行的数字货币电子数据进行篡改的行为均构成变造数字货币。”邓健鹏说。
“在法律层面,人民币还具有无限法偿性,即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刘少军说。
刘少军认为,数字货币的特殊性在于其使用需要特定设备的支持,实践中确实可能会面临因缺少设备配合而无法使用数字货币的问题,这样会影响法偿性的权威。对于这一问题,应在法偿性条款中加入例外条款,明确由于不具备客观条件,因此不能受理数字货币的可以拒收。
刘少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无论是存款电子货币还是法定数字货币,都不宜强制使用,因为会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现钞和硬币的使用权。即使将来大量发行、流通法定数字货币,也不应该剥夺人们对现钞和硬币的使用权,这既是一个生活习惯问题,也是电子网络技术本身具有某些局限性的问题。
法定货币信用度低
多国实验效果不佳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今年7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近七成央行都在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委内瑞拉、塞内加尔等国发行了法定数字货币,其他更多的国家,包括加拿大、瑞典、新加坡等在内,均在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不过,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经济体(G20)中尚未有一个国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邓健鹏分析称,某些国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之所以不太成功,主要原因在于本国法定货币信用度较低。归根到底,货币形态只是表现形式,货币背后的信用才能支撑其流通和使用,这样的责任还需要大型经济体来承担。我国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已经长达数年,技术、资金力量都相当雄厚。尽管主要经济体尚未有一个国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但从对外的进度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处在领先地位。
尹振涛补充说:“我国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或者探讨,包括在推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群众基础和技术能力方面,处于世界前列。”
刘少军认为,随着电子网络技术和区块链技术不断发展和成熟,以及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支付结算习惯的改变,通过网络进行支付的金额会越来越大,可能在大多数情况下基本不再使用现钞和硬币。
对于有些国家开始推行无法定现钞、硬币流通机制,试图以数字货币取代现钞货币,实现无现金社会的现象,邓健鹏认为,目前来看,考虑到老年人对于手机的使用率和视力障碍、视觉受损等情况以及残疾人对于手机等电子设备的使用障碍问题,我国应该不会试图实现无现金社会。
据了解,除了法定数字货币之外,还有一些非法定数字货币,比如以Libra、SDR为代表的稳定币,其本质是其他几种指定储备货币的代币、提取凭证,并不算真正意义的货币,还有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币,也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刘少军认为,这些非法定数字货币虽然有其自身的优点,但就其自身的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来看,即使发展下去,也绝不会撼动法定数字货币的主导地位。
“无论是法定数字货币,还是商业数字货币,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数字货币尚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各项基础准备、支付系统技术以及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等,仍然需要时间进行准备和实验。即使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最初阶段也必定带有实验性质,同时在发行后会密切关注公众接受的程度。”刘少军说。(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