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正式发布与北交所上市、审核相关的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指引。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企业赴北交所发行上市的制度规则基本齐备。这些业务规则将自2021年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北交所此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包括了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融资并购、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公开发行并上市方面,总体平移精选层关于盈利能力、成长性、市场认可度、研发能力等晋层标准作为上市条件,保持包容性和精准性。同时,落实注册制试点要求,明确了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衔接分工,组建上市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把关作用。发行承销制度保留询价、直接定价等多样化发行定价方式;同时对余股配售进行优化调整,由“按时间优先”调整为“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缓解投资者集中申购压力;强化报价行为监管,维护发行市场秩序。
上市公司融资并购方面,再融资审核规则、重组审核规则及相关细则明确了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程序与自律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构建了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并行的多元化融资工具体系。在发行机制上明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需由证券公司保荐承销,明确了主承销商在发行定价、发售过程中的责任,同时引入了竞价发行机制;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提高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方面,制度要求与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接轨,不再实行主办券商制度,由保荐机构履行规定期限的持续督导;同时充分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规律,强化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发布的上市规则主要有四方面调整:一是明确上市负面清单中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影响期要求,即申报前36个月内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不得在北交所发行上市。二是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责任,适当延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3年和2年。三是保持制度延续性,明确新三板挂牌期间依法实施的股权激励可在北交所上市后继续实施,限售、行权等安排保持不变。四是为防止公司通过披露不可信的财务报告规避财务类强制退市,在保持财务类退市指标总体不交叉适用的前提下,对审计报告类型适当从严要求。
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涉及北交所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的三件规章,以及与之相关的十一件规范性文件。这批业务规则也将自11月15日起施行。据悉,下一步,北交所将扎实推进发行审核、市场组织、技术准备等方面工作,全力落实好高质量建设北交所各项任务。随着此次多项基本业务规则及配套细则和指引的正式发布,业内普遍预期北交所开市时间渐行渐近。
申万宏源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刘靖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北交所相关多项规则并明确自11月15日起执行,股转公司配套规则的正式文件陆续发布,意味着北交所的基础制度已基本准备就绪,市场已对开市充满期待。(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