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围绕推进贸易便利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放宽管理,促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围绕扩大对外开放,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切入点,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条件下调至5000万美元;围绕外汇金融创新,在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方面有了明显突破,自贸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自贸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贸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该项政策将为区内企业合理运用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规避汇率风险提供便利。
为应对自贸区开放背景下的金融风险,《实施细则》细化自贸区内机构、个人数据报送、单证留存要求,对自贸区外汇业务进行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检查处罚。这是自贸区实现跨境资金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管理体系的重要抓手,能在自贸区外汇管理领域真正实现放得开、说得清、管得住、服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