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天津12月10日电 题:《世界人权宣言》中“良心”的内涵和意义是什么?
作者 王秀梅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3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通过75周年。良心(conscience)当年写入《宣言》第一条,是因为《宣言》起草者之一张彭春的建议和据理力争。
张彭春(1892-1957年)是中国知名的教育家和外交家,1947年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人权委员会副主席,随后担任《国际人权法案》起草委员会副主席,直接参与和领导《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在《宣言》起草过程中,张彭春提议将中国文化中的“仁”写入其中,经协商,与其含义最接近的conscience(“良心”)规定在《宣言》第一条。
“良心”写入《宣言》,暗合了惨不堪言的两次世界大战后,人类的反思和自然法的复兴。实际上,自然法的内核即为“理性”和“良心(良知)”。良心是人权的基础之一。
“良心”确保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文化多元性
在起草《宣言》草案第一条时,由于很多代表来自有强大基督教背景的西方国家,他们主张将上帝(God)或造物主(Creator)写入草案,强调要写入“上帝的造物主地位”“人权由上帝赋予”,以表明人权的宗教和哲学来源。而张彭春则主张,《宣言》应当体现不同国家的文化多样性,因其将适用于世界各国,而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基督教传统。
由于起草代表已经确定第一条中写入“理性”,张彭春认为仅写入“理性”是不够的,而中国人口在世界人口占有很高的比例,人权理念与传统不同于基督教国家。若只体现西方人权文化,把西方的人权观念强加于非西方国家,这本身就是不讲人权。
张彭春提议在《宣言》中写入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仁”。何为“仁”?他解释说,“仁”就是“人与人的互相体认”,按照字面意思翻译成英文为 two-man mindedness,在英文语境下可以解释为“同情”(sympathy)或“同类意识”(consciousness of one’s fellow men)。后来经过进一步的讨论,起草代表一致认为英文中的 conscience(良心)与“仁”的含义最为接近,因此,被代表们所接受。
“良心”体现不同国家的文化多样性还在于:在人类几乎所有的文化中,最为朴素的“良心”都占有一席之地。中国先贤孟子曰:“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孟子强调人人都有良知良能,先天地存在我们的内心,具体表现为“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朱熹则说:“良心者,本然之善心,即所谓仁义之心也。”
而通俗地讲,良心就是同理心,是将心比心,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刘瑜在《送你一颗子弹》中说:“人道主义的起点在于一个人面对另一个受苦的人并且心里咯噔一声:如果我是他呢?”这何尝不是人权的起点?《圣经》中多处提及“无亏的良心”“清白的良心”,如:“我勉励自己,对神对人,时常存着无亏的良心。”《古兰经》75章,即复活章第二节经文提到:“我以自责的灵魂盟誓……”所谓自责的灵魂其实就是人的良知或者良心。
因此,《美丽新世界:<世界人权宣言>诞生记》的作者、哈佛大学著名比较法和人权法学者 Mary Ann Glendon认为:“《世界人权宣言》不是一项西方发明,它吸收了全人类文明成果,努力提升它的普世性。”也因此,尽管《宣言》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条约,但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同。
“良心”保证了《宣言》的草根性和世俗性
“良心”写入《宣言》使得《宣言》能够为任何一个普通人所理解,哪怕是没有受过什么教育的普通人,因此,代表国家的一群大人物起草的《宣言》具有了草根性的基础。“良心”在各国传统文化中都有体现,是赞同《世界人权宣言》各国的最大公约数。
有学者认为,将“仁”译为“良心”是一个词不达意甚至南辕北辙的翻译,因为其极易让人联想到西方的“良心自由”,导致误解。其实不然。孔子认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推己及人”。而“推己及人”就是同理心,是将心比心,是良心。
“良心”是制度和法律的衡量标准和矫正器
良心是衡量事物的最终标准之一。即使体现实证法学基本观点的“法不溯及既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几乎成为公理,也不能阻止人们质疑进行大屠杀构成国际犯罪。因此,二战后进行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良心也是法律和制度的矫正器,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上,接受审判的战犯们色厉内荏地声称其没有罪,因为其为“执行上级命令”。但是,大屠杀的命令应该执行吗?“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进行了回答。
“良心”写入《宣言》,暗合了人们对二十世纪两次惨不堪言的战祸的反思和自然法的复兴。实际上,自然法的内核即为“理性”和“良心(良知)”。
二战后,德国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等学者,深刻反思为什么以爱哲学、爱理性、爱思辨为特征的德国人走向了大屠杀之路。也因此,法国哲学家雅克·马里旦认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或理性基础是自然法,人权如果不是根植于自然法,就不会有生命力。
“良心”是人权的伦理基础
“良心”通常还表述为“良知”,其与很多基础性的概念有关,如“道德”。
康德最广为人知的名言是:“世界上有两样东西能震撼人们的心灵: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律令;一是我们头顶上的璀璨星空。”而对于良心和道德,他认为,良心是一种根据道德准则来判断自己的本能,它不只是一种能力,而是一种本能。
英国阿克顿勋爵对良知的推崇如下:“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良知的至高无上性,否认那种固定僵化的标准。”
雨果说:“法官之上的法官是良知,是法官对自己的良知期许与道德要求。”
在电影《杀死一只知更鸟》里,父亲如此教导儿女:“一个人的良心,是这个世界上不需要遵循多数人原则的东西之一。”
故而,良心是人权的基础,良心于人类的是恒久宝贵的,是人类得以存在的理由。
《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良心”,是多元文化碰撞的结果,是一百多年来对自然法的再次“发现”。从“仁”到“良心(conscience)”,或许词不达意,但绝非南辕北辙,甚至恰恰是歪打正着。因为最质朴的“良心”,最具有本源性,最容易被理解,也最有力量。它出现在《宣言》中,是多么恰当。而张彭春,是在《宣言》中将其点亮的那个人。
【受访者简介】
王秀梅,西北大学法学院教师,三级教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陕西省第四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陕西省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国际人权法。出版著作《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发表论文六十余篇,其中《领事通知问题论要》《试论国际法之不成体系问题》《国际宪政思潮与国际法之宪法化趋势》《论我国工商业与人权计划的制定》等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