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5日电 题:5000多年中华文明史如何塑造中国的人权观?
作者:柳华文(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人权是国际社会广泛讨论的热词之一,有越来越多国家在政策和法律制定实施过程中纳入人权视角,考虑对保障人权的具体影响,这种趋势在联合国语境下被称为“人权的主流化”。同时,人权所处的文化和历史背景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
中西方在追求人权的基本理想、价值内容上有广泛共通性,但受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影响,在人权的认识和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异。在任何社会,离开历史、文化与文明去割裂看待人权问题,都是有失偏颇的。读懂中国的人权观,也须将其置于5000年中华文明史的语境之中。
不只有差异 中西方人权观有相通性
作为人类社会和文明发展的共同成就,人权的基础或本源是什么?这是个哲学和文化问题。但当代人权是一个新概念,并非有史以来一直存在。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陆续通过多个核心人权条约。这些文件都提到人权是基于人格,基于人的固有的尊严。在此基础上,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形成了对“什么是人权”“人权包含哪些内容”的多元认识,基于对如何运用具体制度、政策、法律实现人权的不同认识,人们形成了各自的人权观。
虽然东西方文化有差异,但必须指出的是,所有文化当中都有尊重人权的核心内容。从古至今,不同文化都不同程度地倡导对人的尊重,法治和人权思想在其中萌芽生长。各国对于人的认识和重视、对人的价值的尊重都有一个逐渐加深的过程,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人类发展到今天,合作是惠及多数人的“公约数”,我们不能只盯着中西方人权之间的差异。举个例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儒家经典理念,在基督教、印度教、伊斯兰教里也有类似的表述,人们称其为“黄金规则”。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非人为去创造规则,而是守护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中西方人权观共同建构了世界范围内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建立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实践中,中国一贯认真履行已加入的20多项国际人权条约,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公正、非政治化、非选择性、非对抗性的原则基础上建设性开展工作,为人类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正如不同文化之间要相互尊重、理解和包容,在人权问题上,国家之间的对话同样需要做到尊重、理解和包容,这样才能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公正包容合理的全球人权治理。
中华文明史包含珍贵人权文化资源
所谓5000多年中华文明史塑造中国的人权观,首先是塑造了中国人思考人权问题的方式。中华文明、中国哲学的显著特征是强调整体性思维和宏观把握,把所有相关因素用系统论观点统筹为有机联系的整体再进行分析,这与西方社会偏重微观分析思路不太一样。
一些西方国家经常就人权说人权,但中国从不主张简单、孤立地看人权、说人权。在中国人看来,人权事业是国家发展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合于整体的发展道路当中,民主、法治、发展是观察人权发展道路的三个基本因素。三者不能单兵突进,必须相辅相成、密切联系。三者失衡则难以实现人权的可持续发展,合力方能构成国家人权事业发展的全貌。这种整体性思维厚植于中国的文化传统。
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过程中,中国形成了自己的人权观,特别是继承和结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5000多年中华文明史包含珍贵的人权文化资源,传统文化中有民本思想、民权思想,以及关爱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的人权思想。中国人数千年前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地之间,莫贵于人”,把人摆在社会和价值体系的重要位置。
从孔子开始,中国人强调“人者,仁也”,把个人对他人的关爱和义务置于社会构建的首位,到今天中国人依然强调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联系。中国抗疫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新生的婴儿到百岁老人都要救治,这既是民本思想的体现,也集中反映了中国的人权观。
从历史文化中延续下来的扶贫济弱、尊老爱幼、以天下为己任的优秀传统,比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有教无类”等理念,也对中国人权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就当下的人权发展而言,一方面对权利的满足要尊重文化传统,考虑到社会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也存在文化扬弃的问题。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是一种新的社会文化,以既有的文化传统为基础,但有更高的内在要求。比如儿童权利实践方面,现在特别强调倾听儿童的声音,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包括尊重与身心成熟程度相适应的判断权,而不是仅把儿童当保护对象。
文化的扬弃在东西方文化中都存在。在古罗马,人指的是有公民权的男人,女人并没有公民权,奴隶、儿童也都没有独立的人格。总体而言,东西方社会都需要在吸收传统文化养分的基础上向前发展。
攻击和制裁,不是解决人权问题的正确途径
中国自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的“天下为公”的概念和天下体系的思想,不断演进、发展,具有了平等、公平、正义等丰富的内涵,对促进人权保障、国家与社会治理等都有一定启发意义。
近代以来,中国人为国际人权文书的制定起草做出过杰出贡献。《世界人权宣言》说:“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其中“良心”一词便是根据当时的中国代表、南开大学的创办人之一张彭春的建议,基于儒家文化的价值观而加入的。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多次表示,发展议程的核心是实现发展权,发展议程和人权议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联合国一直倡导人权的完整性,强调各种人权之间的不可分割、互相依赖和互相补充,不能以一种人权否定另一种权利,或者在它们之间排出优先次序。
中华文化对人权的看法和联合国所倡导的人权观念是一致的。尊重、包容、和谐的中华文化,倡导整体性思维的中国人权观,对当今世界的人权发展对话深具启示意义。
人权领域的意识形态之争由来已久,令人遗憾的是,至今这种情况仍不时在国际场合出现。近年来,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入国际议程,西欧、北欧等部分西方国家也更加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美国仍然“我行我素”,不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还在实践中坚持单一、僵化的人权观,片面强调作为人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联合国大会通过有关“发展权”的决议时,美国一再成为投反对票的国家。
其实,东西方文化都有尊重人、合作发展、和平解决争端的理念,但美国的“经”怎么就念歪了呢?
从本质上看,美国片面强调一部分权利,只看别国缺点不看优点,只看个案不看整体,不搞建设性对话与合作,而是搞攻击、贴标签。这些做法表明其没有严格按照人权公约的宗旨和精神对待人权问题,甚至也没有按照本国国内法所标榜的人权和法治精神来对待人权。这种做法不符合西方文化主流,只是片面地从西方文化中选取了有利于自己的部分。美国在人权方面的政治化表现,把西方对人权认识偏颇错误的一面放大了,所以其人权观不能代表西方整体对人权的理解。
国际社会应该怎样关注人权?首先,从国内法出发,各国不仅要尊重本国人民的权利主体地位,也要尊重他国求生存、谋发展的愿望。其次,应对困难、威胁、挑战特别是全球性风险,各国需要开展建设性合作,攻击和制裁从来不是解决人权问题的正确途径。各国开展对话不仅要尊重和包容差异,也要持续开展去政治化的努力。
【作者简介】
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亚洲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执行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