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划出红线 为干部房产交易套上"紧箍咒"

时间:2019-01-04 08:59:48来源: 意大利侨网

2018年秋分过后没多久,一场涉及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的违规房产交易治理行动在浙江悄然启动。

从2018年9月底开始,省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县(市、区)管干部,以及上述范围内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人员共计17.8万余名领导干部,开始陆续对自己有无利用职权低买高卖、象征性付款、收取介绍费等违规取得房产利益的行为全面自查,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点核查。

值得关注的是,《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于近期重磅出台,专门为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行为划出红线,填补相关党纪空白。

动作连连,我省针对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治理声势之大、力度之强引人瞩目。如何看待此次专项治理,又怎样解读《规定》出台释放的强烈信号?记者专门对此进行采访了解。

“不少干部倒下去都是因为房产”

风起于青萍之末。浙江经济发展相对较早较快,房地产市场随之繁荣。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前,个别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使得违规交易房产以“隐性腐败”的形式存在已久。

2018年下半年,浙江省委、省纪委专题立项对这类问题调研发现,5年来省纪委省监委查办的省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房产交易违纪违法的竟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20.56%。

而放到一个更大样本范围中看,省纪委归结的一些数字和问题指向则更为清晰。

梳理5年来通过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查出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房产交易方面的93件违纪违法案件,省纪委相关部门发现:违纪违法主体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占案件总数的六成以上。其中,党政“一把手”以及住建、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更是高发人群,呈现出权力和资源越往上层、越往职能部门,就越集中的现象。

而在上述案件中受到党纪处分有91人,涉嫌职务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有81人,占到了案件总数的87.1%。

这一连串数字引人关注,也使人深思。2018年8月的省委常委会议上,省委领导指出,很多干部倒下去都是因为违规房产交易,要想办法避免我们的干部在这个方面出问题。

一系列工作随即启动。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领导层级越高案发率越高的特点,9月,省纪委常委会对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并下发通知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全部纳入治理范围,要求填写自查报告,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备查。

此外,最近出台的《规定》也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禁其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房产交易中谋取私利。同时,考虑到一些领导干部离退休后仍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交易房产,因此将离退休人员也纳入领导干部的范围中。

目前,治理工作已进入重点核查阶段,各级纪委监委正在仔细梳理排查线索,对有反映的、交易频繁的、重点区域和岗位的这三类情况重点核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从严处理。

“一些领导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查”

对症下药方能见效。梳理5年来93件案件不难发现,一些领导干部违规交易房产的情况之所以层出不穷,正是因为部分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地方在监管上以及相关政策在规范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心存侥幸,采用签订订购书和合同、支付定金等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牟利行为,认为就算被查到,也不会定性为违纪违法。

绍兴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何加顺便曾有这样的心态。

当年,为感谢何加顺的关照,绍兴县某环保科技企业法人洪某某将一套位于杭州的别墅低价转让给何,且不是拿现金购买,而是以房换房。何加顺将其一套位于绍兴市的住房折抵购房款156.4万元,并另行支付给洪某某差价及相关利息共计21.311万元。双方明知别墅转让价远低于市场价,仍依照约定先后完成两套房产的过户手续。经价格认定,杭州别墅价值396.65万元,绍兴住房价值179.24万元。何加顺以低价购房的方式收受洪某某所送贿赂价值196.09万元。

在接受审查时,何加顺承认对此并非没有担心过,但认为这件事情即使被发现,也有所谓的换房协议可以作为掩盖和辩解。

在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类似这样在房产交易中违纪违法的新手段层出不穷,也使得违纪违法的行为也更加隐蔽,查办起来需更加审慎。

比如“高卖”。苏利冕利用担任宁波市政府秘书长的职务便利,以高于市场价161.92万元的价格,将一处房产出售给某老板。

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以未付款、象征性付款等方式订购房产后转让,或在房产交易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购房。

“在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中,违纪违法的数额如何认定?违纪违法行为与优惠政策之间的尺度如何把握?都是实践中的难点和争议点。”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因此,在这次治理过程中,省纪委与相关业务部门多次协调,反复论证,研究讨论有关行为界定和整改处置意见,确保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用一把尺子衡量。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人。”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指出,案件查办少,对外传递、释放的信号少,也难免让人对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产生错误的判断,在利益诱惑面前,认为法不责众,强化“低价购房”等行为不属于违纪违法的心理暗示。

因此,此次专项治理对重点核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治理开始后,仍顶风违纪者,视情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

消除“模糊地带”,建章立制

心存敬畏,方能知止。要形成打击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强大威慑,廓清合法经济活动和违法犯罪之间的“灰色地带”,提高执纪问责、司法惩戒的精准度,显得尤为必要。

此前省纪委的调研中有一组数据值得关注。从省本级自办案件来看,22个房产交易违纪违法主体中,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且未涉嫌犯罪的仅有4人,另外18人均涉嫌职务犯罪。各市情况也极为类似。

“这也说明现实中存在这么一个情况,有些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要么是‘好同志’,纪法衔接过渡的特征不是很明显。”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也关注到一些干部存在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房产交易的情形,但没有达到“明显”的程度;也有人利用职权和地位,获得紧俏房源的购房资格;或参与操纵“摇号”等行为,但这些又该怎么认定?

因此,尽快制定出台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违纪违法的认定标准和界限,更加积极地释放违纪必究的信号,就显得十分紧迫。

我省此次出台的《规定》,即填补了相关制度漏洞。

记者注意到,《规定》除列举6条“正面清单”外,就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此前在实践中发现的党员及公职人员在房产买卖、租赁等方面违纪违规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中不得参与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等违规的房产买卖;不得违规炒买炒卖“房票”“楼花”、参与操纵“摇号”等7种行为。

同时还明确列举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10种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索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所送的房产、购房款;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等。

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手段目前尚无法穷尽,《规定》还专门设置了兜底条款,并明确了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后果和责任追究方式,形成防止和惩处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强大威慑。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规定》还特别突出“两个责任”,强调领导干部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在房产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持续释放出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声音:让隐性腐败 无所遁形

  陈宏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交易、新型金融产品等领域的腐败隐蔽性日益增强,手段和形式增多,发案率逐步上升。如何有效治理和防止新型腐败案件,扎紧制度的笼子,是各级纪委监委面临的重大课题。

  浙江省纪委监委密切注视新型腐败发生的苗头和趋势,以违规房地产交易为重点开展的这场反腐败斗争,首先将严厉惩处与及时预防相结合,从近五年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总结规律,发现问题,及时出台专门规定,防止更大面积的违法违纪行为产生,充分体现了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二是全面防控与重点治理相结合。对于案件发生率逐渐升高、愈来愈具有隐蔽性的特殊领域,进行专项治理,可以进一步增强威慑力,推动全面防控水平的提升;三是抓住“关键少数”与坚持全面覆盖相结合。违规房产交易主要发生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等“关键少数”身上,同时也可能发生在离退休干部、一般干部身上。只有抓住“关键少数”,才能抓准抓狠,只有全面覆盖,才能对持观望态度、怀侥幸心理者以沉重打击;四是中央规定与地方探索相结合。对于反腐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生事物,根据实际情况,将中央的规定具体化、制度化,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当然,违规房地产交易还在不断呈现出新变化、新特点,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反腐水平和能力,如及时关注房地产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的实时数据,建立自动预警系统,只要发现与市场价格不一致的非正常交易,立马将数据反馈给纪检监察系统,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另外,还要提高民众参与度。相关小区的业主、社会公众对某个楼盘、某栋房子的违规交易十分清楚,如果鼓励民众及时举报并提高奖励金额,反腐的成效将更为显著,且成本更低。

  (作者为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链接:干部房产交易七不得

  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参与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等违规的房产买卖;

  (二)违规炒买炒卖“房票”“楼花”、参与操纵“摇号”;

  (三)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等名义在他人房产交易中进行营利性活动;

  (四)利用本人知悉和掌握的房产领域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保障性住房;

  (六)在城乡房屋征迁、拆迁安置、分配住房过程中违反政策规定,侵犯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七)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房产交易行为。

  ——据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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