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1 13:48:50来源: 意大利侨网
10月12日,外逃27年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邹文海回国投案,并主动退缴赃款;5月31日,“红通人员”强涛、李建东在缅甸落网并被遣返回中国;4月28日,“红通人员”胡亦品在越南被缉捕并遣返……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等法律手段,一大批外逃人员和赃款被依法依规追回。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鲜明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追逃追赃法律法规,推动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织密国际执法合作网络,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完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2018年3月,监察法公布施行,明确国家监委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继监察法后,2018年10月公布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人员形成法律威慑。2018年10月施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范和完善了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明确将国家监委列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促进对外司法协助更加有效开展。最高法、最高检出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推动各地充分运用该程序依法追缴外逃人员赃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要求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取有关措施,明确规定需要派人赴境外开展劝返、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中央有关部门与外方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实施。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使我国基本建立起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较为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国际追逃追赃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更可靠的程序保障。
“监察法的制定出台,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出台和缺席审判制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充分释放出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有力推动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向纵深发展。”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表示。
依据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监委积极与外方开展反腐败执法合作。2019年,国家监委与菲律宾总统反腐败委员会开展执法合作,将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缉捕并遣返。国家监委会同公安部,首次开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集中缉捕行动,与柬埔寨警方开展执法合作,将4名逃犯缉捕归案。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没收“百名红通人员”、广西桂林地区物资局原副局长黄艳兰在上海的23套房产及相关收益,总价值约2.5亿元;依法没收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原董事长彭旭峰在境内及转移到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约1.5亿元。
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建立信息共享、联合调查、能力建设等合作机制,双边司法执法合作不断深化,反腐败执法合作条约体系进一步完善。
截至目前,在国家监委与外交部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已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与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国家监委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司法协助中方中央机关,依托该公约有效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等对外执法合作。
国家监委深化与联合国反腐败务实合作,首次与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先后与白俄罗斯、老挝、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亚、丹麦、泰国、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反腐败司法执法机构签署了反腐败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有力展示了中国全面依法治国良好形象,增进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认知认同和信任信心。
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实践中,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依法调查外逃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调查措施,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确保证据要件和标准符合我国和逃犯所在地的法律要求。
2018年,国家监委从保加利亚成功引渡“红通人员”、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
“对姚锦旗的引渡适用了简易引渡程序,正是因为被引渡方保加利亚认可我国的司法公正,以被引渡人的同意为前提,简化了正式引渡中司法审查的程序。”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杨超分析,这体现了我国在引渡合作中坚持以相关法律和双边引渡条约为准绳,充分保障被引渡人的权利。
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过程中,中国始终严格遵守对象国国内法、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执法惯例,充分尊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司法主权,严格按照多边公约或双边协定提出请求、开展合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支持和充分肯定。“无论是杨秀珠还是许超凡、闫永明等外逃腐败分子,中国都充分保障了被追回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严格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双边条约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坚定态度。”宋伟表示。(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